贯彻《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》的几点思考
2015年11月19日,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《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》(简称《条例》),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共六章、四十二条,明确了湿地范围、规划、保护、利用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体系。《条例》自草案出台,两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,历经三次常委会议审议,对安徽省104.18万公顷的湿地保护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针对性。作为一部保护生态环境的专业性地方法规,如何更好地贯彻实施,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应该加强三种意识。
加强生态保护意识
党的十八大报告中,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,提出“尊重自然、顺应自然、保护自然”的发展理念。《条例》第三条明确了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、科学恢复、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,与中央政策高度一致,是对人和自然关系的重新界定。湿地作为一种珍贵的自然资源,不仅仅只停留在保护层面,更重要的是得到科学的开发利用,为人类社会发展创造价值,惠及社会。建国以来很长一段时期,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条件匮乏,导致人类过度改造自然、开发自然,虽然产生了极大的经济效益,但是资源枯竭、生态恶化的影响逐渐显现。《条例》要求,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,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,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,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,不得超出湿地生物资源的再生能力,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。湿地生态很脆弱,先破坏后治理的道路无疑成本最高也最艰难,地方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只有不断加强生态保护意识,树立保护优先、科学恢复、合理利用的原则,才能保证湿地资源利用可持续发展。
加强保护规划先行意识
构建绿水青山美好格局,必须保护规划先行。《条例》第十二条要求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的指导思想、保护目标及湿地生态红线、总体布局、保护重点、保护措施等内容,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乡规划、流域综合规划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相衔接,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、林业、农业(渔业)、水、交通运输、城乡建设规划、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划涉及湿地的,应当包括湿地保护相关措施。地方发展方方面面,以往政府相关部门建设发展各自为政的现象应该得到制止,做到保护规划先行,整个行政区域统筹协调,既可以增加财政资金使用效益,又使地方发展科学有序,这对地方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。
加强源头保护意识
当前湿地保护形势严峻,保护要重在源头。《条例》把每年的11月6日定位安徽湿地日,地方政府只有大力做好《条例》的宣传工作,才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湿地保护意识,规范自身生产生活行为,从源头上减少对湿地的干扰与破坏。《条例》中湿地保护措施共十二条,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责任,规定了十种禁止行为,同时明确了湿地保护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、与人工修复相结合。政府除了要按照《条例》要求严格执法,还应重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。其实大自然赋予了湿地生态的自身修复能力,在停止人为干扰和破坏的前提下,受破坏的湿地生态经过一段时期可以自身恢复到健康状态。因此,政府在实施城镇化建设、工业经济发展等系列工程时必须要科学合理,树立绿色化的发展理念。(杨友来)